Article 36
In force禁止下列影响车辆正常运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辱骂从业人员;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携带管制刀具或者易爆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乘车;
(四)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运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有权及时制止;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