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机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儿童福利院及妇幼保健院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

(二)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候车室、科技馆、室内体育健身场馆、电梯轿厢、公共交通工具内等公共场所;

(三)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禁止吸烟的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摆放吸烟器具。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