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激励等机制,及时解决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保障改革任务落实。

工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培养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助力实现制造强省战略。

企业应当强化和落实培养产业工人主体责任,提升产业工人技能素质,畅通产业工人发展通道,保障产业工人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