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上级工会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工会,工会建立后,按照规定比例将筹备金返还该单位工会。

用人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