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铁路公路、航空航运、交通运输、电力油气和网络通信等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书面征求有关团级以上军事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军事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审查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