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2, 2025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5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24年12月31日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的调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和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划定、水量调度、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等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一)在一级保护区内捕捞;
(二)在一级保护区内驶入、停靠与水质监测和保护、防汛、抢险救灾或者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船舶;
(三)在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使用灯光诱捕、拖网等捕捞方法破坏渔业资源;
(四)在水库消落区驶入车辆、烧烤、野炊、露营。
前款所称水库消落区,是指龟石水库正常蓄水位线以下,因季节性水位涨落、水库调度运用等导致库区临时性出露的陆地区域。
禁止在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相关工作。
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和转运工作,龟石水库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的水面除外。龟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水面垃圾及时打捞和转运工作。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监测监控,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在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对辖区范围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使用灯光诱捕、拖网等捕捞方法破坏渔业资源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水库消落区驶入车辆、烧烤、野炊、露营的,由龟石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