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飞播林区内的国有森林资源、草原(地),不得划归集体和个人所有。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代为管护本辖区内的国有林。
飞播林区内的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未实行承包经营的,由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飞播林区内居民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Local Regulations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