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领导,将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或者应急明白人,协助开展辖区内的防御雷电灾害科普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