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支持符合入学条件的女性接受中高等教育。

适龄女性未成年人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学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设立助学基金、奖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等女学生完成学业。

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采取缓交、减交、免交学费、杂费等措施,帮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等女学生完成学业。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