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和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妇女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实施侮辱、诽谤、性骚扰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遭受网络侵权的妇女及其近亲属有权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受侵害妇女的投诉、举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