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名城的保护工作,并依法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名城的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名城保护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名城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