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并公布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传统风貌建筑认定和管控导则,并对保护责任人的维护、修缮行为予以督促和指导。保护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传统风貌建筑认定和管控导则进行维护、修缮。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承接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工程的单位应当传承传统营造技艺,配备具有修缮技艺的工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培训和评价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