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二)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三)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四)气液两相气瓶,是指可以同时供应气态和液态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五)业主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是指当燃气计量表设在户内时,该表后的燃气设施;当燃气计量表设在户外时,燃气管道入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不含墙体内的燃气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