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对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船舶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载货汽车、船舶非法运输燃气的行为;
(二)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行业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的质量监督管理,燃气气瓶充装许可及监督检验,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的产品质量,以及流通环节的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燃气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