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作业者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作业者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发生事故后积极配合抢修抢险。

监理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理,发现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约定履行监护职责,并进行现场旁站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