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燃气用户有权向燃气经营者查询燃气使用、缴费以及服务情况。对涉及服务标准或者缴费问题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投诉;对涉及价格收费问题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应当公布投诉电话,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