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保供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进行报批、备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建设规划与燃气发展规划相衔接,提升本省燃气规划建设发展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适时听取燃气发展规划落实情况工作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