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开展城市更新活动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采取租赁、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配置。
根据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配置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鼓励在城市更新活动中采取租赁方式配置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租赁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依法登记,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租。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