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包括:

(一)以城中村、老旧小区、危旧房屋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

(二)以老旧厂区、低效仓储、市场、楼宇等建筑物、构筑物、闲置用地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

(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

(四)以老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

(五)以绿色空间、滨水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

(六)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灾害防御工程、应急避难工程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

(七)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