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清东陵陵区内下列文物以及与陵寝相关的环境要素,应当重点保护管理:

(一)陵寝、墓葬(定陵、定陵妃园寝、普祥峪定东陵、普陀峪定东陵、裕陵、裕陵妃园寝、孝陵、孝东陵、景陵、景陵妃园寝、景陵皇贵妃园寝、惠陵、惠陵妃园寝、昭西陵、端悯固伦公主园寝、道光陵遗址)及所属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与陵寝相关的实物、文献资料;

(三)古树名木以及风景林木;

(四)陵寝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及其自然生态环境;

(五)陵区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六)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遗址、人文遗迹。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