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清东陵陵区内下列文物以及与陵寝相关的环境要素,应当重点保护管理:
(一)陵寝、墓葬(定陵、定陵妃园寝、普祥峪定东陵、普陀峪定东陵、裕陵、裕陵妃园寝、孝陵、孝东陵、景陵、景陵妃园寝、景陵皇贵妃园寝、惠陵、惠陵妃园寝、昭西陵、端悯固伦公主园寝、道光陵遗址)及所属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与陵寝相关的实物、文献资料;
(三)古树名木以及风景林木;
(四)陵寝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及其自然生态环境;
(五)陵区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六)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遗址、人文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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