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事文物保护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同级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造成清东陵陵区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严重破坏的;

(三)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四)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五)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