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长期从事清东陵文物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在清东陵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中成绩突出的;
(三)对损毁、破坏、盗窃文物或者破坏环境风貌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劝阻、制止的;
(四)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抢救保护清东陵文物有功的;
(五)将清东陵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在清东陵文物回归国家的过程中成绩突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