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保护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5, 2025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5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24年12月16日绥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是指经依法批准的位于松花江干流运粮河入江口上游4.7公里处的取水口及其周边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
市人民政府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就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肇东市人民政府对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水质标准的相应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覆盖、移动、改动,或者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监测设备。
(一)堆放化工、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原料;
(二)破坏或者非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的其他植被。
(一)农业种植、经济林种植;
(二)使用化肥;
(三)从事围网养殖、坑塘养殖、肥水养殖;
(四)从事餐饮、露营、野炊、放牧、捕鱼、洗刷物品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公安机关应当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禁止通行区域,设置禁行标志。
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水质或者跨行政区域断面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的,肇东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置,并报告绥化市人民政府、通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一)擅自拆除、覆盖、移动、改动,或者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监测设备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化工、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原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农业种植的,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养殖、坑塘养殖、肥水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餐饮或者组织进行露营、野炊、放牧、捕鱼、洗刷物品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露营、野炊、放牧、捕鱼、洗刷物品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破坏或者非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的其他植被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或者植被,处毁坏树木或者植被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经济林种植的,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