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9, 2025
- In force from
- May 29, 2025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0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行业红十字会,在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开展红十字工作;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在本地区、本单位范围内开展红十字工作。
省、市、县红十字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的工作。
医疗机构以红十字会命名或者冠以红十字名称的,应当经省红十字会审批,并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依法到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红十字会开展的公益和救助活动。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为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红十字会可以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立红十字募捐点(箱),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社会募捐活动。
捐赠者、资助者有权向红十字会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资助者的查询,红十字会应当如实答复。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款物,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减税、免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