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和核发相关许可证;

(四)培训文化市场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其他应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管理的事项。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

负责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等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治安、消防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文化市场相关的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