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草原类型特点、健康状况及气候因素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
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如遇重大旱灾,应当对当年具体适宜载畜量做出适当调整。在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具体适宜载畜量应当逐户落实到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