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

(二)农牧部门负责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融合发展,加强饲草供给和牲畜棚圈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部门根据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分配意见,负责及时下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并依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按期兑付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