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环境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规划、选址、水量配置和调度以及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农牧、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