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生态环境和饮用水供水主管部门及时通报;饮用水供水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和当地居民,避免污染水体进入用户;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