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

(三)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

(四)新建、扩建油库、加油站;

(五)建立火葬场、墓地;

(六)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七)利用未经净化处理达标的污水灌溉农田;

(八)超过标准使用化肥、含磷洗涤剂;

(九)掩埋、弃置动物尸体;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