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投放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加强日常检测、维护;

(二)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三)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运营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

(四)加强日常调度,平衡区域供给,及时清理挤占盲道、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的电动自行车;

(五)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管理;

(六)将车辆投放等信息按照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七)根据需要购买驾驶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

(八)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使用管理。

承租人应当文明驾驶、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