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新建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应当在规划建设阶段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同步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专人管理。
既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未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的,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场地资源紧张、无电源条件的,可以依法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禁止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