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履行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不得违法从事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不得违法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活动。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信息,制定和实施公众参与的措施。
支持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