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地点和物种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

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备案。

人工繁育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

市、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获准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