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协商一致;村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可以按照规定承接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应当做好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管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