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取水许可,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