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已经实现截污的原有入河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封堵。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