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水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