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说明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的报告,由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只听取提案人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由会议进行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会议进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