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