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等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使用化肥和农药,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水源。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