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具体编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