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应当统筹规划,加强管理,有效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山洪、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山洪、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