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编制自治区口岸发展有关规划;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口岸发展有关规划。

口岸发展有关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水资源等规划相衔接,并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