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入湖河道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入湖河道清淤疏浚、堤防整治以及水利工程除险加固等防洪安全工程,对妨碍入湖河道行洪等问题进行排查整治,保障入湖河道行洪通畅,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

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管理涉及入湖河道的建设项目和活动,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严格审批,防止影响河道行洪。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