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Chapter 3 水资源开发利用Article 15In force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牧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