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自治区确定的重要河流、湖泊和跨市(地)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县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市(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域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灌溉、防洪、抗旱、供水、水力发电、水资源保护、水文、节约用水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