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依法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护装置依法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