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纳入归档范围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建立档案台账,清点核对档案,做到账物相符。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