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从事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其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用人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现金或者股权奖励等方式予以激励,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重复激励。
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所有权比例和长期使用权年限,按照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从事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探索在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约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前提下,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全部所有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限内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将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对外许可实施。
以现金形式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